配电箱及断路器生产企业会员单位行业自律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行业自律工作,强化自我约束,确保《行业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加强自律公约的执行与监督,建立行业惩戒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配电箱、断路器生产企业会员单位。
第三条 通过协会飞行检查或者依据相关线索,核实会员企业违反行业自律公约的应给予惩戒,取消行业确认和会员资格并公告,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适用于以下行为:
1、未按照国家标准、团体标准和建筑施工配电箱设计参考图集生产制作配电箱和断路器的;
2、生产制作非标配电箱或者断路器,且张贴协会配电箱行业确认标识、断路器防伪贴的;
3、无生产能力,通过借用生产场地、生产设备、伪造购置设备发票、购买其他企业成品充当样品迎检等造假行为通过行业确认的;
4、选购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要求的电器元件和辅助材料的;
5、生产销售的产品型号超出经行业确认的范围,并在该产品上使用行业确认标识的;
6、经核实停止自主生产,通过购买其他企业成品箱体维持运营的。
第四条 核实会员行为触犯法律法规,采取法律手段。适用于以下行为:违法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协会的证明文件、印章、行业确认标识的。
第五条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适用于以下行为:会员企业生产非标产品,伪造并张贴以原省安监站名义制作的认证标识的。
第六条 惩戒意见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经配电箱生产企业行业自律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