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协会章程》的公告
关于发布《协会章程》的公告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章程》于2017年5月16日经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省民政厅审查同意,省民政厅于7月18日核准生效。
特此公告。
附:《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
2017年7月24日
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省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英文名称:Associ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Equipment Management of Shandong。缩写为:ACSEMS。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本省由从事建筑施工、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造、安装、租赁、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生产以及相关科研、教学等企事单位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坚持为政府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服务,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为实施建筑业强省战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 邮政编码:2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制造、安装、租赁、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生产以及科研、教学、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研究探讨建筑施工安全与机械设备管理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进行专题调研,为制定行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等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与机械设备管理问题及意见,积极协调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和利益关系;
(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自律能力,规范行业行为,制订行规行约;
(四)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安全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下,组织我省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国家级标准化工地的初审及推荐工作;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和技术标准的学习交流活动;
(五)开展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管理。宣传推介建筑施工安全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宣传普及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知识;
(六)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承担建筑安全生产和机械设备管理等培训教材的编写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承担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机械设备、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的论证事项以及产品的技术鉴定评审;
(七)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及企业安全生产信用实施行业自律评价工作;对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机械设备实施行业自律评价、产品推荐工作;对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实施行业自律评价工作;
(八)建筑安全生产和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优秀论文、成果的组织推荐工作;整理编辑行业有关资料、文献,组织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信息的收集、传播、研讨和学术交流,为会员单位提供行业政策、法规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九)组织各市建筑安全与设备管理协会进行信息交流,发展同各省、市和国外等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十)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转移,完成委托和购买的服务,主要内容包括: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决策论证、统计调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技术业务培训、会展服务等;
(十一)开展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十二)承担行业信息化管理职能,在信息化标准制定、实施推广和行业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
(十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建筑安全生产机械设备管理和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协会原则上不接受个人会员,但对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建筑机械设备管理、建筑安全防护用具等方面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以及经验丰富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协会批准,可被聘为特邀会员或顾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入会单位资格后,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提供的技术咨询、学习、学术交流以及各项服务活动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积极撰写论文,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积极承担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关心协会工作,反映对协会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情况;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缴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八)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九)讨论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决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人、财、物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按不超过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是本会的负责人。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5人;秘书长1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三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同意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并借用、招聘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派员组成秘书处的工作班子,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必要时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为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的筹备工作由理事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选举的时间和方式;
(二)成立选举委员会和选举监督委员会;
(三)审议选举办法草案;
(四)审议章程草案。
具体选举程序按省民政厅《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置若干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六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三十七条 协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党组织书记参加(列席)协会管理层有关会议。本社会组织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事业和技术咨询等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为了保证本会开展正常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直接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16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