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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房屋市政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治理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72号)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就推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重要意义

“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相关负责人)分别对其在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作出书面承诺,并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监督。在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领域全面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是有效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基础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谋划、迅速贯彻,确保“两承诺、一公示”管理落地落实。

二、准确把握推行“两承诺、一公示”管理的内容要求

自2018年8月1日起,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在开工建设前,相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安全生产责任承诺书(附件1至6);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应于30日内补充签署承诺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生产责任公示牌(附件7)。公示相关负责人姓名、职务、单位名称、安全资格证书号、已签署的承诺书扫描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负责人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承诺公示到位。

三、严格实施“两承诺、一公示”监督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将“两承诺、一公示”管理落实情况,作为单位和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件,纳入首次进场监督重点检查内容。要建立台帐,多措并举推动“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全覆盖。凡发现不按要求执行的,一律给予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等处理。各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培育评选,要将“两承诺、一公示”管理列为必备条件。

四、及时抓好“两承诺、一公示”调度督导

建立“两承诺、一公示”推进情况定期调度制度,纳入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月调度内容。即日起每月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形成“两承诺、一公示”推进情况统计表(附件8),于次月5日前随“房屋市政施工安全治理工作月调度表”一并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定期通报。对“两承诺、一公示”管理推进迅速、执行效果好、发挥作用突出的市,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承诺情况检查评比、评先树优中给予正向激励;对组织落实不力、工作推进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厅统一要求,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两承诺、一公示”推行工作的指导、调度、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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