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处及办事机构职责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转,依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根据协会工作实际需要,明确秘书处及其办事机构职责。 第二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及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责。 副秘书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第三条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培训部、技术咨询部、维权部 第四条 办公室工作职责 办公室在协会秘书长领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