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6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使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
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月13日
附件:
目 录
一、勘察、设计企业…………………………. 3
二、建筑业企业……………………………. 14
三、监理企业……………………………… 44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56
五、其他建设类企业………………………… 59
六、注册执业人员………………………….. 61
七、“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67
说 明
一、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行使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合理划分不同档次违法情形,制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照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实施行政处罚,不影响设区的市、县(市、区)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依法实施警告、罚款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三、本标准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质量事故等级认定的依据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
四、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责令停业整顿处罚时,应当在折抵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期限后确定停业整顿的履行期限。
五、“违法情节和后果”一栏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六、本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一、勘察、设计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
1.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 |
1.2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3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4 | 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3.【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5 | 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6 |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3.【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7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8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9 | 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工程设计 |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0 |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1.11 |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2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2至5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5至10种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使用10种以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吊销资质证书 |
二、建筑业企业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
2.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 ||||
2.2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吊销资质证书 | |||||||
2.3 | 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等违法行为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同一项目中,1年内3次以上5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
同一项目中,1年内5次以上10次以下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1年内10次以上违反进场材料检验、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材料等方面规定 | 吊销资质证书 | |||||||
2.4 | 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2.5 | 施工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2.6 | 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2.7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1.【法律】《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2.8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检验批达不到设计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的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事故(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重要分部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经返修或加固处理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2.9 |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法律】《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10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11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12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1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14 |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15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16 |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17 | 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18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19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0 | 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1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2 | 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3 |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4 | 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2.25 |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26 | 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27 | 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28 | 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29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吊销转让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30 |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 经整改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 ||||
造成较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2.31 |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第二十二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 ||||||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32 | 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施工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2.33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 施工单位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2.34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施工单位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2.35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部门规章】《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 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 | ||||
2.36 |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等违法行为 | 【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未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60日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5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90日 | ||||||
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2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12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20日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37 |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三、监理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
3.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
3.2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3 | 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4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5 | 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1.【法律】《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3条以上5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或2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5条以上10条以下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3次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未按照10条以上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或4次以上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 吊销资质证书 | ||||
3.6 | 工程监理单位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 同一项目中,3次以上5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责令停业整顿30-90日 | |
同一项目中,5次以上10次以下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同一项目中,10次以上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 吊销资质证书 | ||||
3.7 | 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8 | 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9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1.【法律】《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2年内2次及以上同类型违法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 | 责令停业整顿30-60日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分部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单位(子单位)工程存在严重缺陷,经返修和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 吊销资质证书 | ||||
3.10 |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3.11 | 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3.12 |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后,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
3.13 | 工程监理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 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60-90日 | |||
造成5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90-120日 | ||||
造成7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120-180日 | ||||
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 降低资质等级(对最低资质等级企业,吊销资质证书) | ||||
造成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资质证书 |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4.1 |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撤销资质,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4.2 | 企业超越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1.【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经营,逾期未改正 | 吊销资质证书 |
4.3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或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 | 1.【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且造成群体性事件 | 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
造成群体性事件,引发社会舆论关注且3个月之内未妥善解决的 | 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 |||
4.4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予以警告,处以2万元罚款 | |||
不遵守原资质审批部门指令,拒不改正的 | 降低资质等级,处以2万元罚款 | |||
4.5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部门规章】《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四条:“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不予行政处罚 |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且拒不整改的 | 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罚款 |
五、其他建设类企业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5.1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撤销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
5.2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 | 给予警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
5.3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 | 撤销其资质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证书 |
5.4 | 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 | 【部门规章】《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 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
六、注册执业人员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
6.1 |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 |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直至改正违法行为 | |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吊销资格证书 |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资格证书 | ||||
6.2 | 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 | 【行政法规】《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 ||||
6.3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 撤销注册证书并收回执业印章,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6.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证书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6.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 | 撤销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
6.6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注册未造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拒不改正违法行为 | 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 |
在停止执行业务期间,继续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 吊销资格证书 | ||||
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资格证书 | ||||
6.7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
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造成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6.8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 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1年 | |
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
6.9 |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含1年) | |
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 ||||
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 |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
七、“安管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序号 | 违 法 行 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节和后果 | 处罚标准 |
7.1 |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重后果 |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1年(含1年) |
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7.2 |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1.【行政法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个月-1年(含1年) |
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较严重后果 |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
7.3 | 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安管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由原考核机关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管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 |
7.4 | 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 | 【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 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生产安全事故 | 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